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育标准 南京市中等职业收费标准是多少?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南京市中等职业收费标准是多少?
民办中小
中等职业学校
收费管理
《江苏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省办法》)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省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结合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现行收费政策,制定下发了《 关于明确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现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与《省办法》的区别
1、《通知》是从具体操作层面细化《省办法》有关政策规定,是贯彻落实《省办法》。
2、《通知》不仅明确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还统一公布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为进一步精减政策文件,《省办法》出台后,我市在清理废止与《省办法》相冲突的文件时,将已废止文件中仍有效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部分纳入《通知》中予以统一公布。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1、是统一明确我市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政府定调价有关问题。包括明确市、县(区,含功能区)两级政府定调价权限划分和部门职责分工,成本审核注意事项,学校定调价建议时间节点等。
2、是明确民办小学、初中学校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政策。
3、是明确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市场调价行为规范。
4、是公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
5、是进一步强化学校收费公示和收费行为监管。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提交定调价建议时间
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课后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课后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参照公办学校执行。为确保学费、住宿费政府定调价决定书在新学年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开,需要定调价的学校应按照《省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于2月底前向同级教育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同级教育部门在初步成本审核基础上,于 3 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定调价意见和建议,并移送有关材料。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以受理。
四、如何规范处理民办中小学校集中调价建议
教育部门应每三年开展一次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调价需求调查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学校集中调价需求,应提前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方案。经评估确需集中调价的,应提醒有关学校在上年11月底前向教育部门提交调价申请材料。教育部门应在上年12月底前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集中调价意见和建议,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控方案,确保政府集中定调价文件按时平稳出台。对超过规定时限提交定调价材料的,教育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可不予受理。
五、如何规范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定调价行为
按照《省办法》有关规定,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应保持3年内相对稳定,单次调价幅度不得过高。
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政策
1、收费项目。统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
2、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3、收费减免。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学费免费标准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学校学费标准超过免收标准部分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4、代收费规范。民办职业高中代收费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代收费参照江苏省高等学校代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5、收费监督管理。民办职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费,其他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调整、收费公示、收费票据、成本核算、财务管理等规范和监管,参照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退费制度由学校在参照民办中小学校退费规定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
七、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公示
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减免规定、退费办法、执行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除应按照《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通过学校公示栏、门户网站、招生简章等常态化公示外,还应在收费场所、入学通知书等醒目位置公示或标注。招生简章应于公布前报所在县、区(含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民办小学和初中学校公示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同时公示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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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公示学费标准,应同时公布一、二、三年级按照规定应免除的学费标准。
八、如何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省办法》规定职责分工,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长效协同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定调价管理,教育和人社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行业督导和财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学校收费监督检查。

什么是中等职业教育
摘要: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部分,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育及各种短期职业培训等。它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什么是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状况
一、中等职业教育概述
中等职业教育是职业技术教育的一部分,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教育及各种短期职业培训等。它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数以亿计高素质劳动者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招生对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学制: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培养目标: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他们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能够将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结合起来;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继续学习的能力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较强的就业能力和一定的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课程设置:中等职业教育是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
公共基础课程:语文,数学,
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健康,心理健康,德育
专业课:指专业技术课和专业理论课。
二、发展现状
中等职业教育是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也包括一部分高中后职业培训,它是专门培养社会各行业所需技能性人才的教育领域,其特点是在完成初高中基础教育内容的同时,培养出各行业所需的技术能手,也同时进一步为各高等院校输送高素质的专门人才打下基础。因此,中等职业教育的功能是既承担着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职责,又肩负着培养各行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之重任。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主要有三类,分别是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级中学。近年来,国内出现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它们也加入中等职业教育体系中来,为社会输出初、中级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呈现出了活力。1980年,国家开始对全国中等教育的结构进行改革,重点是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1996年,我国第一部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经过几十年发展,2011年中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超过820万人,与普通高中招生大体相当。《2014-2018年中国中等职业教育行业发展模式与投资前景分析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99万人,比上年增加19万人;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71.9%,较前几年有所下降。2014年,我国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历史最多的727万人,比上年增加28万人,高校就业形势依然严峻。
近年来,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6省市依靠区位优势和经济、人文等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及多年来发展职业教育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加上较为有效的政策措施,使得中等职业教育的结构协调水平、发展规模水平和拥有资源水平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位置。

四川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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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内所属的就业前的中等专业教育、中等技工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以下统称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三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应共同兴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办学体制。第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向,培养有社会主义觉悟,有一定文化基础、专业知识与技能,身体健康的劳动者。第五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统筹规划、协调本地区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第六条 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原则。凡社会招工,必须首先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的毕业生中按需择优录用。第二章 学校设置、办学形式和任务第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积极发展。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及其专业(工种)、规模的确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城市以适应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为主;农村以适应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乡镇企业、开展劳务输出、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和促进农民劳动致富的需要为主。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领导班子、师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体育设施和实验、实习场地。具体办学条件和标准,按国务院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分别由省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制定。基建项目的征税应与普通教育同等对待。第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置或撤销,以及学校、专业的调整,省级部门和市、地、州、县所属的,分别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省教育或劳动部门会同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办学部门(单位)征得同级计经委、编委等有关部门同意,报省教育部门审批。
成都市、重庆市所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教育、劳动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教学手段,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第十一条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努力实现国家规定的培养目标: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和其他专业人员;技工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中级技术工人;职业高中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中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
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三章 领导和管理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行各级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地方为主、分级办学、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面向全省或跨地区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市、地、州面向各县或部分县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统筹领导;面向本县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第十三条 教育、劳动、计划、财政部门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综合管理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指导、协调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包分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技工教育,并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近期和长期初、中级专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计划。
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负责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经费的安排,指导并监督有关部门和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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