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阳学校有哪些职校护理
贵阳的公办护理职校有
贵州省建设学校、贵州省邮电学校、贵州铁路工程学校、贵州市女子职业学校、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中专部、贵阳幼儿师范学校、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学校、贵州省
畜牧兽医学校、贵州省体育运动学校等。贵州贵阳经贸职业学校、阳白云区职业技术学校、贵州
交通运输学校、松桃苗族自治中等职业学校、开阳职业技术学校、黔西南州机电职业技术学校、仁怀中等职业学校、贵州黄平县中等职业学校、都匀
工商管理学校、贵州福泉中等职业学校、荔波中等职业学校、安顺民族中等职业学校、习水中等职业学校、桐梓中等职业学校、遵义红花岗区中等职业学校、绥阳中等职业学校、湄潭中等职业学校、遵义播州区中等职业学校、贵阳护理职业学院、贵阳新城职业学校、遵义重美职业技术学校。

邱璧光贵州省立湄潭实用职业学校校长?
是的。湄潭县中等职业学校是由贵州省立湄潭实用职业学校改建而来,学校是1943年创办的,有75年的办学历史了。学校坐落在湄江河旁,学校内环境优美、绿化率高、教学楼敞亮等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及生活成长环境,学校的建设有特色的实行生活场所、学习场所、运动场所相互独立,互不相互影响。学校师资力量较大,目前在岗教师共112名,其中中级以上职称76人,他们不仅在课堂上教给学生专业知识,还在课下为学生们解疑答惑成为了学生的良师益友,目前在校学生约有3000余人。学校开设计算机、茶叶、汽车类等15个专业其中茶叶、旅游服务、计算机是我校额特色王牌专业。学校设有完善的助学政策,给了想上学学习知识的孩子一个很大的机制,得到了社会的一致好评。
毕业生待遇
学生毕业以后将获得国家承认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证书,并由学校推荐就业或双向选择就业。还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报名才加当年的高职考试,升入大专院校继续深造。
办学荣誉
1990年荣获贵州省教委颁发的“勤工俭学先进集体”、“贵州省示范职业高级中学”、1992年荣获“贵州省重点职高”、“德育工作先进单位”,1996年荣获国家教委“ 国家级重点职高”,1998年获中共湄潭县委、湄潭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工程治安模范单位”,2002年荣获“二00二年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全县先进团组织”,2011年荣获“球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等多项荣誉称号。
要求对象
品行端正、学习赏金、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无传染性疾病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
招生秋季报读职高本部或联办校的学生一律参加学校的军训,未到县中等职业学校参加军训的学生联办校均不录取,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
收费标准
县职校本部免收学费,杂费430元/期(其中:书本费160元/期、住宿费150元、杂费40元、实习实训费80元)自带床上用品。班费、水费、
保险费、校服费自理。联办校书学费按联办校标准。
资助政策
一、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都可享受;
二、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每个学生每年资助标准为2000元。
三、针对考入普通高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贵州省还提供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资助每生每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住宿费500元。

遵义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
遵义高中学校录取分数线:三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300分、播州区280分、桐梓县280分、绥阳县280分、正安县280分、道真县280分、湄潭县300分、凤冈县290分、务川县300分、余庆县310分、仁怀市290分、习水县280分、赤水市310分。
中考对人生的重要性:
1、中考成绩决定学生的升学去向
中考既是毕业考试又是升学考试,它不只是给孩子的初中画一个句号,还决定孩子下一步的学业去向。中考分数高的上重点高中,分数低的上普通高中;即使是重点高中,也有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区别。不同的高中学校、不同的班级,教育教学环境、氛围、条件和师资力量是大大不同的,好学校才能考上好大学。高考竞争的激烈性促使高中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使得优质资源向少数重点校班集中。中考可能因为1分之差一个孩子永远与重点高中或重点班无缘,他们高中的学习和将来升学的走向就大大不同了;
2、中考成绩检验一名学生的学习基础情况
相对于高中,初中知识确实很浅显,但不等于不重要。初中知识是基础,中考是检验基础知识好坏的标尺,中考成绩不好,就说明初中知识没有学好,基础没打好,上一个层次的学习怎么可能学好。高中三年,学生学习有很大变化,但初中基础不好高中逆袭的情况很少,还是基础好的高中学得好;
3、中考则是对信心的一个考验
当你高考时,如果你是凭自己实力考上高中的。那么你会有信心,当以后你回头看看以前是,自己考上高中和花钱上高中的不一样的,你花钱上高中。到了高中你会忐忑,在心理有阴影到高考,甚至以后的人生道路上也会有阴影。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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