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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招本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史类) 高考招生四川将实行平行志愿试点

发布时间:2023-06-16 17:48:46 | 广博教育网

江苏:2012年高招本科第一批征求平行志愿投档线(文史类)

院校代号 院校名称 选测等级 投档最低分 辅助排序分
1110 南京工业大学 BB 351 254
1115 南京林业大学 BC 349 249
1222 江苏师范大学 BC 341  
1301 南通大学 BB 341  
1381 扬州大学 BB 344  
1401 江苏大学 BB 345 249
1402 江苏科技大学 BB 341  
2111 上海师范大学 BB 347 251
2114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BB 350 250
2207 浙江工商大学 BB 348  
2245 宁波诺丁汉大学 BB 341  
2401 福州大学 BB 346 249
2409 闽江学院 BB 341 240
2422 华侨大学 BB 341  
2624 青岛大学 BB 347 243
3110 中国农业大学 AB 348 251
3127 北京体育大学 BB 359 259
3132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BB 375 268
3301 石家庄铁道大学 BB 341  
3321 燕山大学 B+B+ 341  
3401 山西大学 历史B+,另一门B 341  
3501 内蒙古大学 BC 341  
4102 辽宁大学 AB 341  
4133 东北财经大学 AA 349 247
4161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BB 341  
4202 东北师范大学 AB 341  
4208 长春理工大学 BB 341  
4302 哈尔滨工程大学 AB+ 341  
4303 东北林业大学 B+B+ 341  
4304 东北农业大学 BB 341  
4371 延边大学 BC 341  
5101 郑州大学 历史A,另一门B 343  
5203 华中师范大学 AB 341  
5303 湖南师范大学 AB+ 344 239
5307 长沙理工大学 BB 342 240
5323 湘潭大学 BB 341  
5331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BB 341  
5403 华南农业大学 BB 341  
5407 暨南大学 AB 348 252
5421 汕头大学 BB 343 252
5461 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 BB 341  
6301 贵州大学 BB 341  
6401 云南大学 BB 342 241
7101 西北大学 BB 345  
7107 长安大学 BB 345 247
710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BB 341  
7402 宁夏大学 BB 341  
7501 新疆大学 BB 341  

  注:投档过程中对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其辅助排序分(语、数两门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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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高考招生四川将实行平行志愿试点

  记者昨日获悉,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了《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招生规定》),记者将今年的招生规定与去年的进行了比对,发现今年的高招政策有以下几大变化。

  新增对“平行志愿”的相关规定

  2008年,教育部在湖南、江苏、浙江、上海、安徽、辽宁等6个省市实施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试点改革。今年,教育部在去年基础上又新增了河北、吉林、江西、福建、海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10个省区进行改革试点。

  教育部还在《招生规定》中的“投档”和“录取”两个阶段分别增加了对“平行志愿的”相关规定。其中,投档阶段规定:同一批次内所有高等学校在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级招办开始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等学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

  录取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等学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新增两类不得报考人员

  往年,教育部规定三类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除上述三类人员外,今年,教育部又增加了两类人员不得报考: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的应届毕业生;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对“异地借考”做出新规定

  教育部在今年的《招生规定》中对“异地借考”做出了新的条件限制:要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并满足其他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借考。其具体规定如下:因公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的人员或其随身子女,确需在其工作或学习地借考的,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由考生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处理。

  首次对“国家二级运动员”

  做出明确的加分规定

  规定要求,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报考当年在省级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测试项目范围内,经测试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记者:涂诗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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