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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政策户籍学籍要求
广西高考政策户籍学籍要求是生必须具有广西户籍或在广西常住,并且符合国家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
1、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
2、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试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推行初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
3、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
4、探索全国统考减少科目、不分文理科、外语等科目社会化考试一年多考。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
高考简介: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
2、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教育部要求各省(区、市)考试科目名称与全国统考科目名称相同的必须与全国统考时间安排一致。
3、参加考试的对象一般是全日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生分理工农医(含体育)、文史(含外语和艺术)两大类。
4、普通高等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招生章程计划和扩招,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请问广西有哪些政策可以让外地人在南宁高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人员,可广西参加高考:
1、外来人员在初中学校就读三年,取得毕业证书,具有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并在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其父母的其中一方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达到三年以上,可在参加高考;
2、外来人员具有高中阶段完整的学籍,在流入地高中学校实际就读,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截止年度高考报名前开考的全部科目考试,应届高中毕业,在年度普通高考报名截止之前将户籍迁入,其父母的其中一方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三年以上,可参加高考;
3、外来人员属于历届高中毕业生作为社会考生报考的,历届生须提供本人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户籍迁入时间满三年,并提供户籍迁入以来在学习或工作,生活的证明,其父母的其中一方在流入地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三年以上,可参加高考。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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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高考加分政策中的“三统一”要求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必须在同一区域。具体来说,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的6年户籍、高中阶段的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的3年所在地,必须为广西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范围内。
2.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下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
a. 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以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
运动训练、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b.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
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c. 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
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d. 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e.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3.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有关省份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教育部门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4.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5.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6. 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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